前言
本文件发文号总后勤部后卫〔〕号签发时间年12月30日是截止到年底在使用的标准,本文为文件原文,来源于互联网。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
总后勤部后卫〔〕号
年12月30日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认、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必须经头颅或脊髓CT或MRI、DSA、脑电图、超声多普勒、肌电图、体感诱发电位检查证实有确切异常的影像学表现或指标);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或共济失调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Ⅲ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Ⅱ级;
13.高血压伴心、脑、肾等2个以上脏器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8.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
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21.肺叶切除≥2叶;
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5.食管大部切除;
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29.肝硬化失代偿期;
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cm,回盲部保留;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1.腹壁全层缺损≥1/3;
42.各种原因引起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43.慢性肾脏疾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
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
45.膀胱永久性造瘘;
46.神经原性膀胱;
47.膀胱全切术后;
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0.两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证或术后复发;
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完全失代偿期;
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足坏疽或截趾;
54.双侧肾上腺缺损;
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Ⅲ级以上);
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60.重度骨质疏松症;
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
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
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
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
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L,需要长期治疗;
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0×/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L);
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
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
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
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
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
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
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
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
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
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94.舌缺损全舌1/3;
95.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
96.面肌痉挛,经治疗2年无效;
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
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
.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
.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
.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
.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
.器官移植术后;
.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
.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L;
.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
.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其它非因战、因公致残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说明:
1.“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有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
2.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必须经住院诊断、治疗,有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3.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4.前庭功能障碍是指耳科前庭系统出现器质性损害,造成平衡功能受损者。评定前庭功能残情者,必须提交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含人体姿态平衡检查项目和眼震电图检查项目)。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确定。
5.评定视力障碍残情必须提交如下客观检查资料:
(1)视野;
(2)眼前后节照相;
(3)眼前后节OCT检查;
(4)眼底造影和眼电生理检查;
(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
6.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资料。
附件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一、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20~34;(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35~49;(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轻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50~69;(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1)记忆损伤,MQ70~86;(2)IQ70~86;(3)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二、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重度异常脑电图各2次。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中度异常脑电图各1次。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常规脑电图检查异常3次。
三、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1)眉毛缺失;(2)睑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四、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五、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六、关节功能分级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七、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八、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评定声音嘶哑残情者,必须提交图像资料(电子动态喉镜或纤维喉镜)。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九、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g/L;(2)血清胆红素85.5umol/L;(3)顽固性腹水;(4)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40%。
2.肝功能中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32g/L;(2)血清胆红素51.3~85.5umol/L;(3)无或少量腹水;(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40%。
3.肝功能轻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32~35g/L;(2)血清胆红素34.2~51.3umol/L;(3)无腹水;(4)无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
十、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十一、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十二、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1)大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1)稀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十三、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感乏力、心悸、气促。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十四、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在未服药情况下,非同日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2.高血压2级:在未服药情况下,非同日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mmHg~mmHg和/或舒张压mmHg~mmHg。
3.高血压1级:在未服药情况下,非同日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mmHg~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十五、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缺血性或出血性脑卒中、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十六、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mmHg,舒张压≥90mmHg)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十七、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5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59%。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米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60~69%。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70~80%。
十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2)肌酐≥μmol/L;(3)GFR10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2)肌酐~μmol/L;(3)GFR10~20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mmol/L~17.9mmol/L;(2)肌酐μmol/L~μmol/L;(3)GFR20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μmol/L~μmol/L;(3)GFR50ml/min~80ml/min。
十九、听力障碍的评定
1.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2)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4)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Hz、0Hz及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HL0+HL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二十、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和周围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周围性病变。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鱼泪综合征、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附:申报流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病退医学鉴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4年9月30日以前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含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未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评残的,所在单位初审后认为受伤时残情达到六级以上且手续齐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报。
军人申请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白癜风可以治愈吗白癜风可以治愈吗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