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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能否请求保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会在承保前事先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决定是否承保。实践中,有部分投保人为了顺利投保,会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但是,如果投保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刻意隐瞒了真实情况,保险公司还是否需要履行赔付义务呢?案情概述张美丽于年7月为自己投保光明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投保时,光明健康保险公司向张美丽发送了《个人健康调查问卷》,就“是否曾有住院?是否做过手术?是否有高血压?”等问题进行询问。张美丽告知光明健康保险公司,其身体检查健康,为无异常标体承保。年11月,张美丽身体不适,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随后接受了主动脉手术。治疗结束后,张美丽向光明健康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理赔。光明健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美丽在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病史多年,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光明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了双方的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张美丽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光明健康保险公司向其赔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判决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需赔付张美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张美丽在填写光明公司发送的《个人健康调查问卷》时,刻意隐瞒自身常年患有高血压的状况,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存在合理事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张美丽要求光明健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谷底,判决驳回张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点评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律师: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民事行为,双方不仅要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守《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新技术的运用,除传统的当面签订保险合同外,很多保险公司还会采取线上承保的方式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但是,无论何种方式投保,投保人在投保时均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引发后续合同纠纷。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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