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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每人每年救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68号)精神,以及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救助病种

(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以下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1、重特大疾病病种: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主动脉瘤、腰椎滑脱症、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颅内动脉瘤、听神经瘤、骨肉瘤(≤25岁)、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退变性脊柱侧弯、苯丙酮尿症(<18岁)、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儿童智力障碍(<7岁)、儿童孤独症(<7岁)、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

2、重症慢性病病种: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坏死、幼年型特发关节炎、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颅症。

3、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方式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资助参合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合参保工作。

(二)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在住院治疗时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确定为元,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3、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版)〉的通知》(皖卫农〔〕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三)门诊救助。

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农合(居民医保)补偿后,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四)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和重症慢性病,需要住院治疗而家庭非常困难,造成暂时没钱住院治疗的,可按病种视情实施医前(中)救助,给予年度一次性—元救助,但在当年(次)申请医疗救助时予以扣减。

四、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不论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元后,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元。

(四)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2号)执行,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五)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

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1元;

五、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3-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25%比例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3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以上的,按35%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六、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同时,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到受理即时结算窗口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受理即时结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二)非“一站式”结算

1、个人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1张,诊断病例(出院记录)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没有参合参保的,提供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认真核实,由调查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统一将救助对象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并书面说明理由。

4、县财政局接到民政局的审批名册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三)申请医前、医中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本人须如实向乡镇提供真医院明确的医疗诊断书,个人申请和相关证件、材料,填写《寿县城乡医疗救助医前、医中(临时)救助审批表》,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县级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基本医保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基本医保资金专户。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使用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八、组织实施

(一)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卫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应相互免费提供数据接口,积极稳妥地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计部门和扶贫办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负责落实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资金的在院结算先行垫付工作。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申请救助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如数追回。

(五)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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